律师随笔
这4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7日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的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我们可以判定两种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将借得的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或消费等。
此外,婚姻法新增加了两款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条款。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杜绝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出具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真实发生。并且法院严厉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将追究其其相关刑事责任。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欠下的非法债务(赌 博、吸 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欠下的债务),离婚时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借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借款项的,债权人起诉法院要求偿还的,不予法律保护。
特别提醒: 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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