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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问题解决之道

作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对于一个成熟富裕的社会结构来说,它会有三个特征:家庭单元趋小、更长的寿命和更高的收入。其中,更长的寿命可以理解为健康问题,这是时下大众最为热议的话题之一。商业健身俱乐部,更是受到了大众的青睐。作为健身圈里的一名法律人,我认为俱乐部的常见问题主要有:管理不善引发消费者投诉,场地设施利用率低制约营业收入,过速扩张无法保障充足现金流,健身教练频繁跳槽影响经营状态,面对科技革命如何抢占蓝海等。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以下是俱乐部在全国、北京、广东近5年来(截止2017年6月底)的服务合同纠纷情况:
 


以上数据显示,此类纠纷基本呈逐渐上升之势。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我分析了两省市57份健身俱乐部的服务合同纠纷判例,纠纷背后既反映了行业发展的健康状况。服务关系的法律表现(载体)即是服务合同,而该类合同纠纷在经营中常因这些问题而引发:
1、服务合同约定或俱乐部规定无论何种原因,会员签约后不予退款,但格式合同因排除顾客权利等原因被认定无效。
2、私教离职,以致后续课程无法按约定履行,顾客要求退费。
3、顾客健身受伤或财物丢失,要求俱乐部赔偿。

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法律支持,比如合同文本大多是“照搬”其他俱乐部合同,甚至是网上下载后稍加修改,不仅部分合同关系混乱,而且不能有效解决相应问题,合同的堡垒作用形同虚设。二是管理粗放,部分常见问题并未有针对性的予以规范。三是风险防控不到位,事前无评价、事中无措施、事后未完善。

俱乐部与顾客订立合同,主要有“两类三方式”,一类用于会员管理,另一类用于私教课程。

其中,第一类合同有两种订立方式。一种是先填写《会员资格申请表》,同时在背面或另附《会员守则》或《会员章程》;另一种是直接签订《XXX俱乐部会员合同》或《入会协议》。

第二类私教课程,主要以《私教服务协议》的方式订立。

无论俱乐部以何种形式、名称订立合同,双方都以书面方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它不仅确定了双方的权责,还确立了纠纷解决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经营者想要解决好服务合同问题,应当用好下面三招。

一、第一招,格式合同应用好

需要首先说明的是:只要是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顾客协商的条款,都属格式合同条款。作为提供方,既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还要尽到提示义务,否则就极易形成无效条款。

(一)格式合同用量应减少

俱乐部是会员型企业,为提高效率,大多以格式合同与会员建立服务关系。由于格式合同的立法精神是保护接受方,所以过量使用可能增加无效风险。

建议以“牵牛要牵牛鼻子”为思路,重点解决入会、服务、期限、费用以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关键问题。可以将格式合同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签订《入会协议》,关键问题体现其中。以费用问题为例,多数俱乐部的会费实行预付款方式,新消法与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此都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已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消法实施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可上网查阅,此处不赘。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一定要予以明确并依约提供,否则将适用退回预付款之规定。

二是规范《会员守则》,其应倾向于健身规则、注意事项等规范性内容,并在室内或以其他约定方式公示。

(二)合同内容应兼顾消费者利益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性完成效力认定。尤其是格式合同,更应体现《合同法》公平合理的契约精神,保障顾客主要目的实现,互利共赢。

(三)尽到提示义务

是否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是判断某一条款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根据王利明教授的《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以及学界通说,应当从文件外形、提醒方法、清晰明白程度、一般人注意标准等方面进行认定,总的来说,可按以下方式操作:
 
1.文件外形,说白了就是让别人知道,我签的文件是个合同。
2.提醒方法和一般人注意标准我合在一起说,可以三步走。第一步,单独制作《签约须知》,说明顾客应注意哪些条款,并由顾客签确。第二步,主合同中的免责或限责部分要在条款前加“★”并加粗或加下划线。第三步,合同末尾要标明:“如果您已理解并同意合同约定,请在签名处签名”。
3.清晰明白程度可用名词解释的方式解决。重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或限责条款,可逐条释义,说明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比如,会籍终止日期是指:“会籍终止日为协议中确定日期,遇公共假期不予延期。如有提前开卡,则以首次锻炼时间为起始日,并按约定的服务期间相应顺延,期满即为终止日期。”

这个解释的重点在“并”字这句。如果没有它,当顾客提前开卡,又坚持以合同确定日期为终止日,即便俱乐部要求按实际期间计算,但人民法院依然可能援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进行裁决。

二、第二招,私教合同需灵活

顾客在购买私教服务时,除课程种类、环境等因素,往往也考虑教练本人的专业水平。但经营者难免面临专业人才有限、人才流失的困境。为兼顾双方权益,可灵活处理:
1、签约主体应当是俱乐部(公司),不应与教练个人签订。
2、明确顾客学习内容是课程本身,而不是与某人学或必须由特定教练教授。同时,还应列明具体提供的课程或服务内容。
3、针对教练离职等原因不能上课的情况,合同可以约定:“原则上由XXX教练上课,但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替代”。
4、如果存在因人员、场地、器材等因素调整课时的情况,可约定:“为更好的保障顾客权益,俱乐部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等经营情况,调整课程时间”。

三、第三招,安全保障要办到

根据判例数据分析,每5件服务合同纠纷里,就有1件是由于顾客人身或财物受损而引起。作为一个健身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求的法定义务。包括设施安全符合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等内容。尽管不希望看到此类事情发生,但法定义务仍不能少。

(一)规范管理是基础

1.建立巡查和应急预案制度。比如,对突发疾病的顾客有相应的及时发现及必要救助措施。

2.切勿夸大宣传。宣传资料是俱乐部对外做出的承诺。因此,健身器材、储物柜等设施的配置、功能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及广告宣传,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3.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主要险种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责任保险。虽然增加了支出,但在赔偿数额较大时,却可减轻俱乐部负担。

4.特殊情况应注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尽管俱乐部无过错,但当顾客人身受损无法继续享受健身服务时,人民法院可能鉴于康复时间无法确定,如通过停卡方式来变更合同将使合同关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及顾客身体状况,会根据顾客申请,解除服务合同,并由俱乐部退还余款。但毕竟俱乐部无过错,因而法院会考虑俱乐部由此遭受的损失,如减除制卡费、赠品及会员管理费用等项目,故俱乐部应健全财务管理,保留相关票证,以备使用。

(二)防护提示很重要

1.对新入会顾客进行安全训练等相关知识的讲解。

2.用提示牌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如前台、训练区域、更衣柜等,对人身、财物进行温馨提示或使用须知。一是告知应当怎么样,二是告知不能怎么样。比如,人身方面。某类人或某种情况并不适合从事健身活动,对此应作出明确警示。再比如,财物方面。关于更衣柜:更衣柜只作更衣及放置与健身相关的一般必须品使用,而非保险柜,请勿将现金、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放入更衣柜内。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需保管请至前台。

如俱乐部考虑经营定位,不可避免的存在客户须携带贵重物品,可考虑单独约定保管事宜,提供有偿服务。此外,俱乐部的部分健身器械为进口设备,它的使用说明及警告均用外文标注。对此,应当以中文标示,便于顾客知晓后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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