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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二倍工资时效计算

作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8日
文/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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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中的二倍工资规定由二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另一部分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若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在另行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未支付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

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为何时?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逐月计算还是整段计算?因《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且全国各地做法不一致,今编者以江苏地区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

原告曹平娟于2012年4月8日进入被告常熟龙宝光学有限公司工作,因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3年4月8日以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4月7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故原告最晚应于2014年4月8日主张该二倍工资,现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相应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在江苏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举例

甲2016年3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最迟应于4月1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4月1日起,用人需要支付双倍工资;2016年8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持续4个月(应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8月1日为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自结束之次日即2016年8月2日计算1年仲裁时效,劳动者应不迟于2017年8月2日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上述时间内申请,属于有效期间,可以得到4个月2倍工资差额的支持。

图示
 

 
-举例

甲2016年3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最迟应于4月1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用工超过1年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的次日即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1年时效期间,劳动者最晚应于2018年3月1日前申请劳动仲裁,可得到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的支持。

图示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赔偿金部分,江苏地区的做法为,按照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予以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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